首页 >> 党建 >> 学习园地 >>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物资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6 阅读次数:

一、学院各类物资(教学设备、行政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对现有物资要分类、编号、造册、归档。

二、各类物资的添置,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告,申请添置的物资名称、数量、价格(估价)报主管院长审批,由学院统一购买,入库验收登记后方可使用。需报废的设备物资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三、各种物资及设备原则上只能在院内因公使用。

四、各办公室配置的所有设备及家具用品等,由各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由院办登记入册,明确责任人。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因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必须照价赔偿。

五、贵重设备,或技术性很强的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六、凡借用物资设备,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七、院保管室所有物品需专门登记造册,院办负责监管,物资购买需有计划,审批后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2014年9月10日

上一条:美术学院学院关于实行院务公开制度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公务接待实施办法(试行)

【关闭】 打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