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优评奖、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二)受处分者,取消推荐免试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并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五)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违纪再犯者;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过失违纪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根据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报经所在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形成拟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其中,与学籍管理规定相关的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学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情况复杂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在校内公告栏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分 则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造成经济损失,则另赔偿经济损失;
(二)侮辱、诽谤、威吓、骚扰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开他人邮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荣誉者,收回奖励金,取消荣誉,并给予记过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者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网络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旷课、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一学期中,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起按一天5个学时计算旷课时间。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在实习、军训等期间擅自离校的,按前述方式计算旷课时间。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核纪律、考核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和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滋事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它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盗窃、抢劫、抢夺、勒索、诈骗、非法占有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盗窃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500—2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盗窃作案提供帮助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捡拾他人有价证卡擅自消费使用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除退赔所有消费金额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诈骗、勒索他人财物及参与分赃、销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抢劫、抢夺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按物品现市场价进行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造成8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800—2000元损失,给予记过处分;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各部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掷砸物品,起哄闹事,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食堂、宿舍(公寓)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社团、团体的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二)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校内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成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寝室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者,或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的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从事有偿陪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大一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三十八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2008年7月修订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