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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护并加强我校学生在进行暑期社会实践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建或由学院组建并报学校批准的学生(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团队。

第二条 我校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统筹规划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团委协助配合校团委,负责本院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配合学校做好相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4名学生以上方可组建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每支团队必须有指导老师或带队老师,并服从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社会实践团队由学生自愿申报,须经学院团委和校团委共同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相关实践活动。

第五条 社会实践前期,学校、学院分团委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对照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开展细致的安全教育与演练工作,提高学生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团队成员须参与医疗急救知识的培训,备齐应急的药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六条 健全安全管理预警机制。各学院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安全预案,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同时,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汇报制度,在社会实践期间,各团队须每日向学院汇报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 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指导老师或学院相关负责人,由学院及时上报、备案;学校(院)须按要求及时启动预案,及时实施救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师生安全。

第八条 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引发的安全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处理。

第九条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1.校团委责任。组织并协助学院开展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编发相关培训资料;统计了解全校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去向及计划安排、保险办理情况等相关事项;假期安排专人值班,协助处理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并统计备案。

2.学院责任。了解本学院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去向及计划安排,以及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保险办理情况等相关事宜;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及学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与社会实践团队指导老师、辅导员、家长等的沟通交流工作,并督促他们给予学生相应的指导帮助;妥善处理学生实践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备案;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其他安全工作。

3.团队队长责任。全面负责团队的日常事务,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暑期社会实践的各项工作,带头严格执行校、院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团队安全预案,组织团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和确认团队成员签订《湖南师范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个人责任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向指导老师或学院报告团队活动开展情况,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团队成员安全。

4.学生个人责任。实践前,学生必须征求家长同意,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培训,签订《湖南师范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个人责任书》,保证办理好意外伤害保险。实践过程中服从领导、严守纪律,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保护自己及同伴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现其他同学有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须及时制止或报告;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做违法乱纪和有损学校形象的事情;如遇突发事件,及时与指导老师或学院联系。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暑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在共青团系统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突发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要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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