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研 >> 本科生 >> 教学管理 >>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公派出国留学 暂行条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交流发展趋势的需要,规范全日制学生公派出国留学的管理,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派出国留学”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保留本校学籍的前提下,通过本校有关留学项目出国留学,在规定期限内回国,并按省物价局的规定向学校交纳一定费用的一种留学制度。

第三条 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享受各级政府奖学金出国留学的学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选拔、审核、签约派出、回国报到等手续,对于国家无明文规定部分,按本条例办理。

第二章 选派

第四条 留学候选人的选拔应遵循专业对口、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接收学校不能提供对口专业课程的,原则上不予派出。

以下几种学生优先派出:

校级以上三好学生。

留学项目指定专业优秀学生。

留学所需外语语种优秀学生。

以下几种学生不得派出:

1、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重修科目记录者。

3、休病假半年以上或正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者。

4、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国留学者。

第五条 选拔方法视不同项目情况而定。

选拔基本程序为:

1、启动项目,接受学生报名,进行公开公正公平选拔。

2、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其所在院系公示一周。

3、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依次经学生家长、所在院系、保卫处、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校财务处(缴纳留学期间的学费)签署意见后(研究生还需导师签署意见),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再送学校审批。

4、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签署《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开始办理派出手续。

5、强化学生留学目的国通用语言的训练,以便尽快适应留学生活。

6、出国前,学生必须持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出国通知到所在院系与校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住宿变更手续。

第六条 本科生出国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硕士研究生出国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出国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费用

第七条 学生出国前应向学校交纳一定的项目交流费,具体金额随项目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

第八条 护照费、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等相关手续费以及国内国际旅费、医疗保险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九条 出国留学前需交清该学年应交学费;跨学年度留学,应交清留学期间应交学费;对于可获两校毕业文凭的合作项目,出国前必须一次性交清本校全部学年的学费。

第十条 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学生向接收方按时按额交清所有应交费用。

第十一条 录取类别为公费的在籍研究生在外留学两个月以上者,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费,按期回国后,从报到之月起恢复发放生活费。

第四章 国外学习

第十二条 留学期间,学生应与本校所在院系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处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三条 留学期间,必须尊重所在地的民俗民风,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服从接收方的管理,自觉维护祖国与母校的尊严与利益。

第十四条 如有以下几种情形,本校有权提前召学生回国,并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接收方通报回国者。

拖欠接收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者。

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恶意污辱国格丑化本校形象者。

用欺骗等手段刻意挑拨两校友好关系者。

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回国后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协议规定的留学期满后,欲延长留学期限者,需在期满前60天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本校根据学生在外留学的综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并在收到申请后30天之内予以批复。

第五章 回国

第十七条 协议规定留学期满后,学生应按时回校,未经许可的滞留或转入他国(地区)者,均视为违约,本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回国前应按接收方的有关规定办好离校手续,结清所有费用,按时离境。

第十九条 回校后2个工作日之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凭报到单去所在院系与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住宿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回国后两周内(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书面学习总结报告。

第六章 学分与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外留学期间应在对口专业学习,选修与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两校所签协议,学生在国外所修学分可以冲抵本校应修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一致的课程学分,与本校培养方案不相关的课程学分,仅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国外成绩通知单应以对方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书为准,回国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翻译、审核,并通过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认可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国外大学学分计量方式与我校不同时,原则上应按照我校的计量方式确认学分,由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名称、课程内容以及课程时数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留学期间因国外大学开设的课程和我校开设的课程不同而未修的本校课程和学分,学生回国后应及时补修。未补修或未能及时补修而造成的推迟毕业等后果,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本校出国前未通过的课程,留学期间在国外大学学习通过,学生返校后经所在院系教务部门和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查、确认,可予以认可。

第二十七条 因留学而耽误的实习课程,由所在学院教务办和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专业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补修与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必须如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普通话、外语以及计算机等水平测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外学习结束后是否可以取得国外学校的文凭与学位,应以国外学校的规定为准;但能否取得本校文凭与学位,应遵照本校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赴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学习,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由湖南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 实 施 办 法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关闭】 打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