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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将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助学贷款违约记录;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监察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相关负责人和导师代表任组员。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对学院上报初评名单进行评审,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根据学校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工作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在校可参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关规定及名额,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审,形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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