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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教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由学校综合考虑研究生收费标准、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根据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不超过博士生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万元,获奖比例占博士生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5万元,获奖比例占博士生人数的30%。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万元,获奖比例不超过硕士生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8万元,获奖比例占硕士生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万元,获奖比例占硕士生的35%。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4、勤勉好学,学业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

6、按时交纳学费。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各学院根据各学院特点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并报学校审核。评审条件应充分考虑不同学科,尤其是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同特点,并综合考察研究生的思想、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往届生主要综合考察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与成果,新生主要综合考察其入学考试情况并参考之前获得的思想、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成果。

第八条 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确无达到条件者,一等奖学金可空缺,在保持总体获奖学生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增加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者比例。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由硕士生转为博士生阶段学习当年,享受二等以上奖学金。硕士推免生第一年享受二等以上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在校人数为基数按年级核算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和学校发展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同等条件下向非带薪学生和贫困学生倾斜。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与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分专业名额分配、具体评审条件的设定、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导师及学位点推荐——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及湖南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学校财务处统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及学校配套资金预算,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保证学业奖学金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评出的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年综合评奖实施办法》从2014级入学研究生起不再实施。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往届研究生同时获评学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另行进行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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