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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学术性展览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学术性展览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艺术硕士(专业学位)与专硕导师积极从事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并举办相关展览,学院特此设立展览资助基金。

一、每学年前应造展览资助经费预算。学术性展览中的设备租赁费、耗材费、水电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展览场租费、展品装裱及安装费、展品运输费和展览相关资料印制费等项目应充分体现在预算中。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二、申请资助经费对象为艺术硕士的学术研究、创作机构和组织等。教师个人也为申请资助对象,但其申报必须得到所在部门的推荐。

三、每个部门每学年上报申请资助经费和推荐申请资助经费的展览不得多于2个。

四、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截止时间为5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过期不予受理。申报的展览一般要求在下一学年的时间中完成。具体经办机构为研究生办。

五、每年6月,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6月底公布评审结果。

六、该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设备租赁费、耗材费、水电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展览场租费、展品装裱及安装费、展品运输费和展览相关资料印制费等。

七、获得资助者,可在筹备展览期间使用该项资助经费的70%,待展览完成之后,由办展者上交相关展览的图文资料,证明该展览已达到预期目的,方可使用另外的30%经费。若办展者届时没有完成原定展览,或没有按照原定计划去完成展览,所获资助经费应全额退还或部分退还。

八、本试行办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逐步改进完善。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附件:1、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展览资助经费申请表

2、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学术性展览资助经费评审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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