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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提高师生的质量和学术道德规范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由学校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三条 校内抽检

(一)抽检范围

1.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2.新增学位点首批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3.在国家、省级和校级抽检的学位论文中评价结果有较差情况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4.指导学生较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5.其他需进行质量跟踪和干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抽检形式

1.答辩前抽检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抽检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对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一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评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2.学位授予后的抽检

在学位授予后,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抽检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对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或者专家会评的方式,评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四条 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及专业学位教指委抽检

(一)抽检范围

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及专业学位教指委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为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二)抽检形式

1.国务院学位办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抽检直接从国家图书馆随机抽取,一般送三位同行专家通讯评审,评审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湖南省学位办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抽检随机从当年授予学位库中抽取,一般送三位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3.专业学位教指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五条 抽检结果的处理

(一)答辩前的抽检结果处理

学校将抽检结果予以通报,并将评阅意见返回学院作参考。对在学位论文抽检中评价有“较差”等级的,由学院结合本院送审的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其答辩,学校将在后续环节进行质量跟踪。

(二)学位授予后抽检的结果处理

学校通报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对在抽检中评价有“较差”或者“不合格”等级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停招或者取消导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取消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导师选聘;对有关学位论文作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关学位点采取约谈、减少招生指标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专业学位教指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第六条 对抽检结果的处理有异议的人员和单位可向校学位办书面提出,由校学位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处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审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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