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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机制,增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其他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办理。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学生的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导师和学生保密。校学位办随机抽取的部分硕士学位论文也须实行“双盲”评阅,其他硕士研究生的送审形式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确定。

第五条 博士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5位校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同等学力硕士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3位校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他硕士生聘请2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1位校外专家);校学位办随机抽取要求双盲评阅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必须送2位校外同行专家。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条 博士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通过了学位论文预审(预答辩)的申请人,提交《湖南师范大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其学位论文经指导老师审核,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文字复制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二)为保证专家评阅时间,博士生和同等学力硕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分别送双盲格式的5本和3本论文至校学位办审核,博士生还应同时提交《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自评表》一式五份。

(三)研究生院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博士生可提出回避专家1~2名,供校学位办参考)。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B、C、D四种,A为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参加论文答辩;B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建议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C为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D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一)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D,或者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C,则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生在1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二)若有1位评阅专家结论为D时,博士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1.不采用本次评阅结论,在3个月后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送审。

2.保留没有异议的专家评审意见,根据提出异议的专家意见,在3个月后完成论文修改送原评阅专家复评,评阅结论为B以上,可申请答辩。

3.学位申请人员认为专家意见属于学术争议的,由学院审定,并由校学位办另送两位校外同领域专家进行双盲评阅。两位专家评阅结论均为B以上方可申请答辩,如有专家提出反对意见,本次申请无效,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送审。

(三)评阅专家结论为B或C的,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查,如未进行修改,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所有修改说明和材料等须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结论分为A、B、C、D四种,A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参加论文答辩;B为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建议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C为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D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一)评阅专家意见为1C1D或2D的,同等学力硕士生论文评阅意见为3C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硕士生应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送审,重新送审后评阅仍未通过的,硕士生应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二)评阅专家意见有1D或2C的,硕士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1.不采用本次评阅结论,在3个月后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送审。

2.保留没有异议的专家评审意见,根据提出异议的专家意见,在3个月后完成论文修改送原评阅专家复评,1D的评阅结论为B以上、2C的有一个评阅专家结论为B以上,可申请答辩。

3.学位申请人员认为专家意见属于学术争议的,由学院审定,另送一位或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专家评阅结论均为B以上方可申请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3个月后重新申请送审。

(三)评阅专家结论为B或C的,硕士生应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详细说明材料。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须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港澳台博士生和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参照本办法组织。

第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有关单位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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