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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校外高水平技术专家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我校培养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我校兼职教授中选聘优秀专家担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为做好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一) 遴选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思想品德,已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与我校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为研究生开设具有特色的专业课程或专题讲座,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培养经费,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57岁以下,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45岁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者有被SCI收录或在校定A类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部级政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撰写出版所从事学科专业的学术专著(署名为前2名);或有2项以上已被省级或国家级鉴定的科研成果(署名前3名)。

3、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他科研课题。

4、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工作经验或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者,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二) 遴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拟申请学科的学科组或学校推荐。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

4、表决结果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1、经审定获得某学科专业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须与我校签订聘任协议,被聘任后,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信息简况表》(一式两份),可列入下一年该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2、每位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只在一个学位点担任指导工作。

3、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每三年必须招收指导研究生至少1名;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不少于2次,每年开设讲座2次以上。

4、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参加导师组的学术活动和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如必须参加本学科硕士生培养计划的制定、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写作指导和答辩等。

5、学院应为每位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配备1名合作指导教师,协助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做好研究生培养及相关工作。

6、学校不给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发放津贴,特殊情况由聘任学院自主决定。

7、学院应将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纳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正常管理之中,经常督促、检查工作。

8、学校将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纳入导师评估考核范围。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采取分届聘任法,每届聘期为三年,三年聘期内考核合格,再续签协议。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归研究生处,原相关文件即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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