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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校选课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校选课是为了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而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任意选修课。为了加强对校选课的管理,切实提高校选课的教学质量,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申请开设校选课的教师应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并在所开校选课的专业方面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

2.所开校选课,必须具备教学计划,指定教材或参考书,授课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7课时,不得超过36课时。

3.每学期期末,各院(部)组织教师申报下学期校选课。各院(部)教师申报的校选课,须经本院(部)教务办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教务处;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校选课,由教务处直接审批,授课地点由本人联系。

二、选修

1.选修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1门校选课。

2.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星期为选课时间,选课网址:湖南师范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http://jwgl.hunnu.edu.cn)。课程一旦选定,不得更改;逾期不选者,不得补选。

3.各院(部)教务办要向学生交待网上选课事宜,做好网上选课的准备。

三、教学管理

1.校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因故需要调课、停课的,各院(部)任课教师须向本院(部)教务办申请,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课、停课;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的调课、停课,须经教务处审批,并由本人通知相关教务部门和学生后,才能调课、停课。

2.校选课一经开出,任课教师不得无故缺课、调课、或停课,否则,作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严格要求,平时要进行考勤。学生旷课三次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四、考核安排与成绩登记

1.校选课必须在必修课考核前结束教学,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考试或考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6-17周周末进行)。

2.校选课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查可以结合平时听课、作业、提交论文等形式进行;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2套,并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的命题审定单和命题双向细目表(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命题审定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制卷)。

3.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登录到“湖南师范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最后由教务处汇总并发放到每个学院。

五、试卷的管理

凡教学单位所开校选课,学生考试(考查)后的试卷和考查材料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保存;非教学单位所开校选课,学生考试(考查)后的试卷和考查材料交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存档保存。

六、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校选课教师的工作量纳入该教师年度工作量。工作量的计算按本院(部)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办理。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由教务处统一核定工作量,由学校发放课时酬金。

七、相关要求

1.校选课作为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动员尽可能多的教师特别是高职称的教师为学生开设校选课。本学院所开的校选课门数必须能够容纳本院选课的学生数。学校将是否开出足够的校选课作为评定该院(部)教学情况的重要依据。

2.鼓励教授为学生开设校选课;凡我校在岗的副教授,每年必须开设一门校选课。是否按要求开设校选课将作为该任课教师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津贴评定的条件之一。

3.学校定期对校选课进行评估,对教学质量高,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学校给予奖励;教学质量差、对学生要求不严,不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不得继续开设。

八、学校逐年加大对校选课的投入力度。

九、本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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