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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国(境)外学习选课与学分、成绩认定的补充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为鼓励和推动我校本科生赴海外友好大学学习和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公派出国(境)留学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我校本科生公派赴国(境)外学习选课及学分、成绩认定等补充规定如下:

一、选课

1、学生在出国(境)前,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和国(境)外大学的实际情况,拟定合理的国(境)外选课计划,选课计划必须基本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如学生选课计划与培养方案差异较大,则由所在学院在学生选课表中列出返校后必须补修的课程。

2、学生需填写选课计划表,一式5份,学生本人、所在学院、接收大学、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一份。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对选课方案进行调整,需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大学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3、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学生提供选课咨询和国(境)外选课注册等帮助。

二、学分认定办法

1、学生按选课计划在国(境)外大学所获全部学分应对应转换成同时期我校学分。根据所修课程的内容,与我校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我校专业课认定;非专业课程按校选课认定。学生在国(境)外未修满选课计划规定的学分,返校后按选课计划补修。

2、学生在国(境)外一学期内修得两门及两门以上用英语做课堂语言的课程学分,返校后同时认定获得我校同期大学英语的课程学分。

3、凡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每学期将获得国际经历折算成任意选修课程的2学分。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能替换和免修,学生需按学校培养要求修读。普通话、外语、计算机等水平测试和体质健康测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绩转换记载

1、国外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应课程成绩。

2、国外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不相同时,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转换:

计分制

互换标准

百分制

97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5

50

40

十五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F-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A

B

C

D

F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其中,五级制、二级制转换为百分制时,转换为相对应百分制的中间值(表中虚线对应)。

3、若有其他记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确定。

四、学分、成绩认定程序

1、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结束返校一个月内,根据出国(境)选课计划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学生课程学分、成绩认定表》,并附国(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教学大纲,办理学分、成绩认定和转换手续。

2、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境)外大学成绩单的认定和课程名称的比对;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课程内容的核定、课程学分与成绩的核算;教务处负责课程学分、成绩的审定与登录。

五、其他

1、学生返校后在评优评奖时,课程成绩按教务处认定的换算成绩计算。

2、学生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必须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其中,交换期间必须按计划修满学分,课程成绩按换算后的成绩计算。

3、本实施细则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开始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做好我校2014年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申报 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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