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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27 阅读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为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领导机构,校学位办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按学位授权级别和类别分别委托以下部门具体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查证和初步认定等处理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协助)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人员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组织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调查取证和初步认定工作,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按学位授权级别分别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于学位申请人员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购买、由他人代写以及剽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二)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责令作者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延期一年答辩;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情节较轻的,责令作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延期半年答辩;

(四)对于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参照前述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五)对于再次查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若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已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可根据查实情况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还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年内,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也不接受三年内受过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处理的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十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以及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审查。未履行相应职责,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况,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停招1-2年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的,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指导教师资格。学校可视情况同时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学院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启动调查程序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协调启动调查程序:

(一)检测学位论文过程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

(二)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过程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

(三)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作假行为;

(四)被举报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其他方式发现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在接到学位论文作假举报或者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后及时处理,并将情况通报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调查认定

(一)成立专家调查组。在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确定启动调查程序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成立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要回避。

(二)调查取证。调查小组根据举报材料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证据和材料进行查证,可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取证。

(三)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内容、调查取证方式、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具体作假行为及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

(四)处理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给研究生院或教务处。

(五)处理建议复核。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再次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六)处理决定。除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外,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复核通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作为最终处理决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的处理建议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为最终决定;对学院和指导教师在业务方面的处理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开会决定;并处行政处分的,由校学位办协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以上程序应该在调查启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申诉与复议

受处理人员如对处理结果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并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诉者做出是否接受其申诉的决定。如果接受其申诉,将按学科成立专家调查组,对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复议,解决存在争议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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